七日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品完好是网购消费者退货的前提条件,否则消费者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网购花瓶后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如请求依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应不予支持。
商家不同意退货退款
2月26日,沈某某就涉案商品全部发起了退货退款申请(原因:尺寸拍错/不喜欢/效果不好)。雅佳百货店同意了本次售后服务申请并确认退货地址。2月27日,沈某某通过德邦快递退货。3月1日,雅佳百货店以退回的货品已经影响使用为由拒绝退款,同时附上验货照片及视频。后淘宝小二介入,经双方举证后,淘宝小二驳回售后服务,维权定性:退货商品影响二次销售。
根据雅佳百货店提交的3月1日查验涉案商品退货时的照片及视频显示,随机拆开的多个花瓶留存有水渍。根据双方旺旺聊天记录显示,3月1日,雅佳百货店告知沈某某:“这边收到花瓶了,这些全被用过,而且很多里面都有水”,并发送了花瓶有水的视频。
庭审中,沈某某自认为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其为婚礼中装水并插花而购买涉案花瓶,花瓶确实在婚礼中使用过,但花瓶现在质量没有问题,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七日内申请退款,要求按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由雅佳百货店承担退货运费。
1.消费者在采用网络方式购物时,有权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考虑到消费者在采用网络方式购物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赋予消费者这样一种权利,即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
2.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的退货。需要说明的是,“无需说明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根据上述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的前提。那么,如何确认商品是否完好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七日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该规定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退货提供了指引。
3.“商品不完好”的判定。《七日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同时,该条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如“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但该条关于商品不完好的标准并不能涵盖种类繁多的商品,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回应,如本案争点即是网购花瓶装水插花使用后是否属于完好?本案证据显示,沈某某存在为婚礼装饰使用花瓶并装水插花而购买花瓶,且使用后花瓶仍残留水渍的行为,这明显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的范围,按照一般公众的观点,花瓶已不是全新的,造成商品价值较大贬损,进而影响第二次销售,应视为商品不完好,是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