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投资开办企业要谨慎选择企业类型
我国企业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成立条件、组织机构、运行模式、风险和利益分配上各有不同。企业投资人出资设立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并根据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合作方式、管理能力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实务中,开办企业慎重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制定
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宪章地位,合法的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科学、严谨的章程有助于形成各司其职、权责分明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实践中,不少企业对章程的重要性不以为然,制定公司章程时简单套用格式,缺乏对公司结构和运营管理的考量,致使隐患丛生。公司一旦涉诉,章程将成为人民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制定章程要从经营实际出发,对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出资事项、机构设置、决策方式、利益分配、退出模式等进行明确、细化的规定,以此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股东投资权益。
03 理性看待注册资本认缴制
注册资本是公司存续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经营的重要保障。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理性对待注册资本认缴制,根据公司规模盈利模式、资金依赖程度等科学设置注册资本。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对于减资等行为,应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程序避免股东个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04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以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资产,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务必要确保出资真实、足额到位,且不得以变相方式抽逃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如系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向公司交付。
股东的下列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05 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则可能被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继续缴纳出资,违约或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还有可能被公司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06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可以加速到期
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认缴的形式,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一般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以下情形,尽管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07 审慎决定隐名投资、股权代持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凭据。隐名投资、股权代持等行为具有较大法律风险,主要有:(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如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能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股权的受让人、质押权人构成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会受到损害。
08 原始出资或受让股权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在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一定及时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收购他人的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以免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09 转让股权要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股权,否则,可能要面对如下法律风险:
(1)对其他股东承担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2)对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获得股权的股权购买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公司章程规定或通知确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10 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原则上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 避免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应当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如果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且无法区分,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格混同包括下列情形: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12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过度支配和控制公司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并因此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下具体行为要避免: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13 避免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承担责任
如果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或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并因此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可能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14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要依法作出
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时,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规范进行。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关决议将不受法律保护。
15 慎重选择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实践中,不少投资者让自己的亲友或者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则在幕后操作控制公司,这样可能发生控制失灵而损害实际控制人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负债时对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会产生不利后果。建议不要由他人挂名自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要轻易替别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17 控股股东应尊重善待中小股东
控股股东应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决议的,应当诚信地按决议向股东分配利润,以经营恶化等理由抗辩无法执行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8 公司提供担保应谨慎合规
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应慎重以公司的信誉或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可能会使公司承担巨大的担保或赔偿责任,给公司的运营甚至存续带来风险。如公司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决议的形式决定担保事项。如公司决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9 公司接受担保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担保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基础,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因此,公司在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建议一定审慎审查其他公司章程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决议机关,担保限额的规定,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取得章程规定的公司授权,否则会因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而无法得到相应担保。
20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如出现资不抵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协议解散等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保证公司法人健康有序退出市场,避免因清算不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逃避清算责任,可能要面临下列法律风险: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要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对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文主要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2021年07月14日)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工商业联合会发布《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2022年07月19)相关内容梳理归纳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