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身体、精神等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是否属于重大过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方。若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法定配偶,即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无权要求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情形的第三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若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遭受直接损害的如果是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其损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四、离婚损害赔偿金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酌情确定。一般情况下,物质损害赔偿范围是根据过错方行为所造成财产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法院将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的获利情况,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