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法律考虑到上述三项无法详尽列举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为此特订立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只要出现了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则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竞价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3)如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