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分别计算。
民 事 裁 定 书
审 判 长 朱 燕
审 判 员 李相波
审 判 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陈其庆
书 记 员 王康桥
2.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应视为继续性债权,在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时应当以每一个违约金债权产生的日期分别计算。
民 事 裁 定 书
审 判 长 朱 燕
审 判 员 李相波
审 判 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陈其庆
书 记 员 王康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