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吴家棋、杨茜(赠与人)与原告(受赠人)签订《赠与书》载明“2014年3月2日以杨茜、被告名义认购,以被告名义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案涉房产,系吴家棋、杨茜、被告、原告四人共同的财产,吴家棋、杨茜自愿将案涉房产(价值449652元)中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儿子原告所有。”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案涉为共有财产,确认原告占房屋四分之三份额、被告占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被告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归上诉人所有。
案例:【2021】黔01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