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打工的餐馆发生纠纷后离职
在维权时却发现原“东家”已注销工商登记
被拖欠的工资是否泡汤了?
还可以要求原老板支付吗?
2019年9月,姜某与餐馆老板杨某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无果后,姜某离职,餐馆也没有向姜某发放9月份的工资。2019年10月,某餐馆办理了注销登记。2019年12月,姜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姜某无奈之下将老板杨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其9月份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6538元。
对此,杨某辩称,姜某所主张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其主张的工资数额过高,主张的加班费、误工费无任何证据证明;姜某系因自身原因主动离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计算依据,不应支持,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在本案中,某餐厅在经营期间与劳动者姜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应依照该条款给付所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该餐馆注销后,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务,应由其经营者即被告杨某负担。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要注意提升证据意识,及时留存并保管好工牌涉及自身利益的工资条、加班记录、请假手续、各种凭证等,如果发生争议,注意理性维权并收集好争议交涉过程中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