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在法院解决纠纷中是不可或缺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法官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顺利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针对商事纠纷审理中涉及的司法鉴定问题进行梳理)。
PART 1
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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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案件事实
商事纠纷的审理往往会涉及到大量的合同、协议、担保函等书面文件,当一方当事人对书面文件上的公司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则需要进行印章鉴定或个人签字的笔迹鉴定,以确认该文件是否由该当事人签订的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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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专业技术问题
商事纠纷审理中遇到需要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作出认定,或者涉及到专业设备质量等问题时,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解决专业技术问题。
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的货款或借款关系需要结算,或者判断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时,往往单凭当事人提交的财务资料,法官无法直接作出准确的判断,此时就需要专业的财务审计来解决。
又例如,在涉及专业设备的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纠纷中,由于法官不掌握专业技术知识,所以对于专业设备质量问题的认定,也需要专业机构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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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违约事实及责任承担
法官对纠纷进行判决应当是在确定案件的违约事实及双方当事人各自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的,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合同履行及当事人违约情况,这些事实的认定会最终影响当事人在合同项下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因此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就成为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例如,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被告向原告定制一台废气治理设备,双方还签订了技术协议,对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及治理后的气体浓度等都进行了约定。在原告起诉向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以废气处理后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提出了设备质量问题的抗辩,一审判决仅以技术协议的约定内容为依据,认为原告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二审中发现,废气治理设备并非独立发挥作用,而是需要与前端处理设备共同运作才能达成废气处理的目的。因此,双方的争议便在于,是原告制造的设备质量有问题,还是前端处理设备有问题,造成了废气治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果,而该问题则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故二审据此将该案发回重审。
通过该案审理可以看出,涉及专业设备的质量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由专业人员给出鉴定意见,方能准确判定当事人的责任。
PART 2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点
既然司法鉴定对于案件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则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地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
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庭前准备程序,即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召集庭前会议,初步固定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同时对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决定,但是,鉴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以及诉辩意见和举证变化的客观情况,法官并不能在庭前准备中解决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所有事项,很多当事人会在开庭过程中发现需要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那么,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点有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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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阶段
案件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可以在答辩阶段提出相关抗辩意见。
例如,针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对其收到的货物质量持有异议,且该质量问题涉及专业技术,不能仅依据书面材料直接进行判断的,则被告可以在答辩时提出鉴定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确定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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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阶段
当事人在举证阶段都会出示支持己方主张的相关证据,对方当事人则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争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在此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出示证据的情况以及对方的陈述主张,决定是否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例如,针对原告起诉依据的合同或协议,被告对该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存在伪造可能的,可以在质证阶段先核对证据原件,在确认原件形式的基础上,申请对公司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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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发问阶段
在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以及举证质证之后,法庭审理进入当事人互相发问及法庭发问阶段,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书面证据无法体现的事实细节,当事人也可以在此阶段提出鉴定申请。
例如,在一起咨询合同纠纷中,原告依据咨询合同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咨询费。被告收到原告诉状及证据后,发现公司内无此份咨询合同的档案,且对于合同履行情况一无所知。
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出示了咨询合同原件,被告经辨认对于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基本可以确认,但对合同签署时间产生了怀疑,即被告公司原总经理(已离职)与原告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告怀疑此份咨询合同可能是总经理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在空白纸上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并在离职后利用该空白纸制作了咨询合同的文本。
因此,被告提出了鉴定申请,除了要求鉴定被告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外,还要求对印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被告上述申请的目的是欲否定咨询合同的合法性,以此支持其认为不应支付咨询费的抗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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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此时如果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法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事实调查。当事人如果在辩论阶段发现确有必要申请司法鉴定的,则最迟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PART 3
法官对司法鉴定的释明
在有些商事案件的审理中,虽然出现了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的事项,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鉴定申请,此时法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进行释明,适时地启动鉴定程序,以便法官能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法官释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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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举证义务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其提出的相关事实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如果该举证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完成的,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例如,在认定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问题时,被告股东虽然主张不存在财产混同,但无法提供公司的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判断是否存在混同时,法官应当向其释明,根据法律规定,一人股东对于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因此被告股东作为举证义务人应当申请鉴定,以完成其举证责任。
又例如,被告在答辩时对签署合同的事实予以了否认,甚至认为相关公司印章或者个人签字存在伪造的情形,但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原件,仅陈述了否定性的质证意见,却并未申请鉴定,则法官应当向其释明,仅凭否定性的陈述意见不足以推翻对方提交的证据原件的效力,引导被告提出鉴定申请,以便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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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司法鉴定的内容
在当事人提出相应鉴定申请后,法官应当及时询问双方的意见,并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确定司法鉴定的事项、范围,并对鉴定所需的对比材料予以固定。
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应当根据双方争议的内容确定需要审计的时间段,并要求鉴定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财务资料,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后交由鉴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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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鉴定机构
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法官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
PART 4
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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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当事人庭前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法院应当在庭前交换给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提交初步的质证意见,以便法官掌握双方对鉴定结论的争议所在,保证庭审质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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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鉴定人员出庭
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法官根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以及案件审理情况,认为鉴定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则应当通知鉴定人员到庭。
庭审中,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包括对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程序是否有异议,当事人也可以就有疑问的事项向鉴定人员进行发问。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要求鉴定人员针对专业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补充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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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鉴定意见归纳争议焦点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法庭应当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此时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当充分考虑司法鉴定意见的内容,以及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异议。在此基础上,由当事人对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争议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作为后续法院判决的依据。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相较于其他证据而言,专业性较强,证明力较高,不论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双方责任,都有着重要而关键的作用。
来源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