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阶段的工作(适用于常规三阶段刑事案件)
1、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可采取电子化记录,如律师需要签署相关书面材料的,可进行相关书面记录及确认。
2、如家属有书面资料需要律师带入看守所的,须仔细核验,确认与案件无关的,方可带入。如属于可能导致串供或者产生其他违法后果的,或者家属有其他非法要求的,应当明确拒绝家属的要求;如属于一般性情感慰藉话语,可由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后念给其听;如属于非生活类资料需要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如工作安排、授权委托书等,须先征求看守所同意,经其同意后,方可以其允许的方式签署相关文书。
3、对于初次会见的,为增加与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感,以及传达家属的关心与支持,一般可要求家属自行书写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鼓励性话语和家事、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最大程度上减少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冲击,缓解其心理焦虑。
4、到看守所会见需要传达的内容和了解的信息及顺序一般为:
1)介绍自己的身份和委托情况,表明自己的职责,询问是否同意自己作为其辩护人;
2)询问其在看守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情况,生活情况,有无疾病,是否受到欺侮等;
3)询问其进来之前的身份、年龄、工作、学习、居住地址及籍贯、婚姻家庭、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
4)询问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进来之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有社会荣誉、工作荣誉或者学习荣誉等情况;
5)询问其何时被刑事拘留,是如何被抓获的,有无举报立功,是否被逮捕及时间,因何罪名,案件涉及的人数及标的,有无做相应鉴定,是否有异议(需重点听取其辩解);
6)询问其案发及案件情况;
7)对其进行法律咨询,告知其关于本罪及类罪或其他相似罪名的法律规定,告知其拥有的法律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刑事案件的程序和后续走向,告知其检举揭发的立功规定;
8)询问其在律师会见之前,办案单位对其提审了几次,提审内容,有无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骗供及其他违法审讯的情况,与律师谈话的差异;
9)家事传达,先传达家属的慰问和信息,然后询问其有无事项需要传达给家属;
10)询问是否还有其他未尽事宜需要咨询律师或者跟律师沟通的;
11)犯罪嫌疑人有材料需要传递给辩护律师的,应先核实材料的属性、内容,是否属于违禁品,谨慎接收,一般可由犯罪嫌疑人口述后,律师做相应的记载;如果属于犯罪嫌疑人申诉或证据或其他特别重要材料确需要收取的,联系看守所民警见证和同意后收取;
12)会见过程中,律师不得传递任何物品给犯罪嫌疑人,会见前不得向家属给予相关不切实际的承诺。
5、会见完后,第一时间联系家属,通报会见的大概情况,但不得直接将会见笔录交给家属查看,并告诫家属注意保密。
6、询问和听取家属的意见,帮助家属分析案件的下一步走向,分析案件的各种可能性,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给予合理化的建议。
7、如家属有委托意愿的,并询问后续委托报价的,先详细讲解刑事案件的程序和特殊性,后提出委托方案。
8、如家属委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并沟通案件情况,在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一星期左右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相关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在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同时,注意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品行证明、荣誉证明、技能证明、求情书、谅解书及和解协议、类似判例等能够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或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的材料。因侦查阶段案件事实、证据随时可能有变化,除非有确定性的把握,或者案件明显无罪的,一般在侦查阶段建议谨慎选择进行无罪辩护,防止与公安机关出现沟通不畅,影响辩护效果。但案件明显无罪的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9、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流程一般为:先电话联系公安机关(如果没有电话,亲自去一趟办案单位),确定好本案有几个承办人及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约好时间,提交手续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或辩护意见。到公安机关后和承办民警沟通、进一步了解本案的案情。
10、密切关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或辩护意见后的程序及报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既要在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后,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是否决定取保,也要留意何时报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未能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全力跟进检察院审查批捕环节,联系承办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第一时间了解报送情况及承办检察官姓名、联系方式。
11、案件报送审查批捕后第一时间,和承办检察院案管中心联系好,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和不批捕辩护意见及其他证明当事人无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品行证明、社会荣誉和技能证明、求情书、退赃退赔证明、谅解书及和解协议、类似案例等等,如情况紧急,在提交材料的同时,联系承办检察官,争取面谈沟通。
12、如未能第一时间争取面谈,在提交辩护意见及材料后第二到第三天内电话联系检察官,询问辩护人提交的意见和材料是否已收到,沟通案情,跟进案件情况,询问检察官对该案的态度和意见。
13、如批准逮捕。逮捕后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有新的证据和出现新的可能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况,第一时间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或取保候审申请书,如无,可在批捕十五到三十天后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
14、如未批准逮捕,跟进公安机关后续是否有异议,一般是决定取保候审,询问采取保证金还是保证人方式,争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以减轻家属的负担,犯罪嫌疑人释放后,向家属索取取保候审决定书。
15、取保后联系家属及犯罪嫌疑人,告知取保候审注意事项,视情况面见叮嘱。
16、侦查阶段会见次数一般批捕前两次左右、批捕后两次左右,三到五次为宜,合计不超过六次。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17、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存在违法侦查或者滥用侦查权的情况的,首先跟公安机关理性、平和的沟通,如不能沟通一致或者公安机关拒绝改正的,可通过其上级机关、检察院或者监察委提请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