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车辆要被查封
赶在法院前低价转卖过户
以为这样就能躲避执行
岂不知,等来却是……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张某向崔某夫妇借款,借款到期后,崔某夫妇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崔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还钱。2016年6月,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向崔某夫妇归还欠款82.5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崔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金水法院执行法官根据线索调查发现,2018年4月,被执行人张某将其名下一辆奥迪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张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该院遂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21年,金水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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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周真真:金水区人民法院拒执办员额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是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名下财产,逃避法院执行,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严厉惩治了规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金水法院法官提醒大家: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当事人都应当主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刘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