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3 11:33·山东高法
外卖骑手与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
二审中,丁某某认可其接单送外卖没有固定的地点,随时接单,就近派送,认可是否接单由其自主决定。
关于某某跑腿中心、某某送公司是否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的问题。某某跑腿中心在招聘骑手时,要求骑手自带摩托车或电动车。丁某某使用摩托车完成配送任务,系其自主决定,亦未因其使用摩托车、且未购买交强险作为确定其承担责任比例的依据。至于丁某某是否投保交强险、是否按规定年检不属于某某跑腿中心和某某送公司的审查义务,某某跑腿中心和某某送公司不存在选任过失的问题。丁某某主张其使用摩托车作为运输工具及未购买交强险构成某某跑腿中心和某某送公司的选任过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4月7日21时许,张某在送外卖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张某亲属与某电子商贸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张某亲属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第一,某电子商务公司和张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第二,某电子商务公司对骑手进行招聘,张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要求下注册登记美团外卖APP,从而成为“美团骑手”,张某根据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要求,进行上岗前培训,办理健康证,在日常工作中,张某根据某电子商务公司平阴分公司的排班表上班,每天通过手机日程打卡考勤,张某须按照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要求统一着装,对于张某的出勤天数也有一定的考核,以上某电子商务公司对张某的日常管理,已经对张某的人身和工作内容形成了明显的控制和支配。在报酬方面,某电子商务公司向张某支付配送费,根据配送费的组成情况,配送费实质属于计件提成的方式计算薪酬,因此,无论是从入职形式、工作内容还是报酬支付方面,张某都实际上接受了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管理,提供的劳动是某电子商务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该用工形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再次,某电子商务公司享有与美团外卖约定的特定区域配送业务,其招聘骑手并对骑手进行管理,通过骑手完成订单配送任务以获利,是其企业经营的目的所在。张某的劳动是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组成部分,张某的劳动成果归于某电子商务公司。美团外卖提供的APP等平台服务,系为张某完成业务提供便利,骑手的接单量导致的直接获益者为某电子商务公司。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与某电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电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